要根治“小过重罚”为何那么难?
2024/08/15 | 作者 周兼明 | 收藏本文
对一些小摊小贩行政处罚过重,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是近日在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上,副检察长张雪樵的说法。他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近年屡屡爆出“小过重罚”的案例,引发媒体和网友的热议。如陕西榆林一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检验不合格,被处罚款6.6万元;四川宜宾一采耳店,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收入2000元,合计被处罚款22万元。这类“小过重罚”的案例报道后,引发了民众的普遍质疑,认为这些针对小摊小贩的重罚,不是执法部门在严格执法,而是为了获得罚款的收益,目的是“创收”。
这些小摊小贩本就生存不易,如没有主观恶意,如此高额罚款,从常识、从情理、从法律上都说不过去。是这些执法者不懂法、不懂人之常情常理?显然不是。罚款的目的是规范市场,而不能成为执法部门获取收益的一种手段,否则“小过重罚”在各地只会愈演愈烈。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也就是最高检官员说的“过罚相当”原则。该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五种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等几种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无论上面的“芹菜案”还是“采耳店案”,显然都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范畴,但执法者依然“知法违法”,开出了高额罚单,其背后的动机不能不令人怀疑。这些执法者似乎并未想过,要让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乎社会与民众公认的情理。他们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民众对营商环境的认知。
近年这类“小过重罚”的案例大增,与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吃紧有关。因税收和卖地收入减少,一些地方开始有了对非税收入的依赖。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国务院虽出台了此规定,但一些经济状况不好的地区,仍会出现各种对策,用罚没收入来进行创收,以至于最高检不得不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为普遍存在的“小过重罚”案件发声。
检察机关今年开启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针对企业在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的“堵点”问题开展工作。到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2万余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5亿余元。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用行政罚没创收在各地仍很普遍。
中央政府想通过减少行政事业收费与罚没收入,来改善营商环境。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及对各地罚没收入进行监管,很多善意只能停留在“意见”上,并未对地方形成令行禁止的约束力。当“权”与“利”一体,一些地方部门用罚没敛财,无疑成了最简单的获利方式。他们会寻找法律的灰色地带,巧立名目进行罚款,不仅加重了企业和商贩的负担,也成为官员腐败的寄生体。
只要“执法”离不开“利益”,就极难遏制一些地方财政或执法部门通过执法“逐利”的冲动。人人都知道,执法部门如果随意从商企头上“薅羊毛”是短视且有害的,但如果涉及自己的利益,一些部门就顾头不顾腚了。这种“执法经济”无疑钱来得最快,如果执法者及官员想的都是自己的利益和工资福利,是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的“钱袋子”,那么即便出现了“小过重罚”案例,当地行政及司法部门也可能睁只眼闭只眼,这才是此类“小过重罚”事件屡禁不绝的主因。
而且这类案件一旦形成处罚,想通过司法和诉讼途径“翻案”极难。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就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直到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才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6年时间,诉讼无果,得耗去多少精力和时间?这还是敢于用法律维权的,一般商贩看到如此艰难的诉讼过程,估计连打官司的勇气都没了,或早早就打了退堂鼓。
现在,小摊小贩及一些企业生存艰难,如当地的法治环境再无保障,等于雪上加霜。民众都把司法看作社会正义之源,如果执法者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自身利益,民众权益想得到保障无异于痴人说梦。如果各地再不对此种风气刹车,言及市场经济的未来,恐怕不少人都难有信心。
罚款必须正当合理,不能成为执法者敛财或创收的工具,这应当成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否则,代表公平正义的行政“执法”,在民众眼中成了一些官老爷“执罚”的借口,这必然引发民众对法律公信力的怀疑。或许,只有让各地公检法的罚没收入统一交由中央财政处理,与地方财政或部门收入完全无关,才能真正遏制这种“小过重罚”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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