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征程70年:“好制度”诞生记
2025/02/28 | 记者 陈祥 | 编辑 卢伊 | 收藏本文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曾这样解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中国这样一个有5000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自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开幕,1226名人民代表“从车床边来,从田地里来,从矿井来,从海岸的防哨来”,同党和国家领导人们一起共商国家大事。大会全票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五四宪法”,标志着新中国在法制征途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而70年后的今天,全国人大代表已增至2977人,他们来自基层,来自各行各业,来自两岸三地和归侨群体,全国已建成20多万个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超260万五级人大代表可就近就地进站。而此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早已如期形成,并进一步发展,立法也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
如习近平指出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0年的风雨征程,有太多的故事,它的性质、地位、作用、由来、发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重要组分。
回顾历史,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创造未来。
前奏:一次划时代的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故事要从石家庄说起。这座新兴城市因铁路而迅速崛起,从20世纪初人口不到600人的石家庄村,发展成平津战役后近20万人口的华北重镇石家庄市,并首次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人民政权。
1948年8月7日到19日,能容纳500人的石家庄人民礼堂(原石门剧场)周围戒备森严。名义上,石家庄生产工作会议在每天19时开始,真相是,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这里秘密进行,来客只有走到门口时才戴上“代表证”,一出门便摘下证件。
早在7月中下旬,山西、河北、平原、察哈尔、绥远五省民众便参加选举,选出区域代表394人、职业和团体代表173人,加上政府邀请的代表31人,共有598个人民代表。他们中的542人出席了石家庄的秘密会议,有工人、农民、妇女、革命家、工商业家、自由职业者、新式富农、社会贤达、开明绅士、民主同盟盟员、少数民族代表、国统区人民团体代表等等。
经过无记名投票,542名代表选出了董必武等27人组成的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表决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和《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这两份文件相当于今天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组织法》。此外,大会选举产生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分军事政治、农业、工商、民政、财政、文教、交通、黄河水利等八个组别,分别审查了代表们提交的1180件提案,相当于当今人大会议上的“议案”和“代表建议”。
开幕式上,董必武为这场看似临时且仅限华北地区的会议定性:“它将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是中国民主革命历史中划时代的一次大会。”
9月20日,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平山县王子村召开。会议选举了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以及各部、会、院主管人员名单,华北人民政府随后正式成立。直至次年11月,华北人民政府走入历史,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随之画上句号。
“事实说明,华北人民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前身,它摸着石头过河,为中央人民政府的组建和全面施政打了前站、走了近路,它的重大功绩将永垂史册。”阚珂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新闻发言人,参加过7届全国人大的30次会议、17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被称为人大制度研究专家、人大工作“活字典”,他评价称,“在1948年9月以后的13个月中,华北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得到了锻炼、积累了经验,特别是积累了人民政权建设、施行人民法制的经验。”
过渡:从政协到人大
接替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早在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在发布的23项“五一口号”中,提议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次年9月21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宣告政协正式成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其中,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首次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的政体: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在中南海合影。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图为北京郊区农民收听会议实况转播的情形。
1954年9月21日,首都群众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
《共同纲领》进一步明确,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待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阚珂称,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是因为那时的中国还不具备由人民群众通过普遍选举来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进而也就无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何时才能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纲领》设置了一个过渡期,只待以下条件成熟:解放军基本占领大陆,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土地改革彻底完成,人民群众能充分组织起来且觉悟提高到一定程度。
1949年10月到1950年12月,毛泽东共发出8份电报,把普遍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来抓。
1951年2月28日,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在北京市第三届人大会议上首次提出,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我们的国家,就是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
在阚珂看来,依据公开资料,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最早关于“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的表述。
1951年10月,时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彭真在讲话中进一步提出,要把“人民代表会议定成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因为它是全国人民的基本的组织形式,是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这番话成为公开资料中,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人大制度是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最早表述。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在北京举行。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开局:确立根本政治制度
随着国内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毛泽东在1953年1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判断,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
“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毛泽东强调了人大的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
那次会议正式决定,全国性第一次普选在翌年展开。于是,一场规模空前的选举在1953年下半年开始,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豆选等方式进行选举,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于1953年12月8日晚在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投票站参加了投票。有参加完选举大会的归国华侨表示:“活了90多岁,到过许多国家,从来没有见过这样民主的选举。”
这次普选持续到1954年6月,选出了包括各民族、各阶层、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代表人物。此后两个月间,全国由下往上,县、市、省级逐级召开人大会议,包括台湾在内的45个选举单位最终选出1226名全国人大代表,其中共产党员668人、女代表147人、少数民族代表178人。
1954年9月15日,中南海怀仁堂热闹非凡,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此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1220名代表齐聚在此,最大的90岁,年纪最小的刚满18岁。
“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毛泽东致开幕词,“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接着,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由此,“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作了区分。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这是我最难忘的大事之一,当时我还写在了日记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胡兆森至今记得,9月20日,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那是一个激情燃烧的年代,那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刻,会场上每个人都非常激动,都兴奋不已,场面非常热烈,全场的代表都站起来,暴风雨般的掌声和欢呼声经久不息。”
随后,大会相继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9月27日,大会选举毛泽东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等,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按照宪法,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至此,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走完了5年过渡期。之后,全国人大每年开一次会议。
中共党史、当代中国史专家林蕴晖曾评价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新一届内阁的组成,是新中国政治体制由建国初期的创建走向完成阶段中的一个标志,“多党参与的政治体制,其性质也由人民民主专政转为无产阶级专政。”
到195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举行89次会议。会议气氛比较活跃,代表和委员能畅所欲言,敢于对政府工作提意见与做批评。在中央层面,全国人大设立了法案、财经、代表、民族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法案和民族委员会为常设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在1956年计划建政法、财政、重工业、轻工业等8个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上,全国人大在大城市、省会城市、代表居住较多的城市设立代表办事处,为代表提供每月50元的经费。
百废待兴的年代,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如刑法草案,到1957年就起草了第22稿。此外,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20多个法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警察条例、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军官服役条例、文化娱乐税条例、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等等。
人大行使了对国家重大事情的决定权,尤其是经济建设上。例如人大讨论通过了《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审议和批准了国务院对1956年国家预算所作的调整方案,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决议等。
“从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工作比较活跃的三年。这期间,人大工作逐步加强,社会主义民生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总结认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努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决定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工商业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动了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成为建国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
曲折:立法工作波折提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后,开始了它的发展。然而,这个过程到1957年上半年就结束了。”宪法学家蔡定剑在学术著作《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认为,1957年下半年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走上了曲折之路,直至文化大革命爆发。这一观点,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办公厅编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有所体现。
蔡定剑认为,“曲折道路”具体来说是“立法工作趋于停顿,法制建设受到削弱”。以人大建立之初就开始起草的诸多重要法律为例,立法工作到1957年一度停顿,到1962年则完全停止。受冲击的不仅仅是人大,司法部和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也相继于1959年4月和6月被撤销。
走过“人大建设曲折发展的9年”,1966年,正当我国基本完成调整经济的任务、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文化大革命”爆发,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灾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总结这十年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破坏”。
196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决定,无限期延期召开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这一延期持续了8年,直到1975年才召开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且只开了一次大会、四次常委会,除了几项人事任免决定,仅作出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这批全国人大代表也不是普选产生,而是由省革委会协商指派的。因此,第四届全国人大对人大制度的恢复作用较为有限。
1975年3月,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再次停止运作。直至粉碎“四人帮”后,到197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又恢复活动,地方各级人大则在1977年10月开始恢复工作。
1978年12月13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解放军总参谋长的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当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五天后,被视为改革开放开端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召开。全会公报给全国人大安排了重要任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决定设立以彭真为主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它在1983年更名为今人更熟知的名字——法制工作委员会。这是一个极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立法工作机构,规模大、规格高,其成员包括各领域的知名人士,仅在当时和日后担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的就有11人。
同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这在人大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它一口气制定了7部法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艰辛与紧张可想而知。
时任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后成为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回忆,那时他们每天都从早上8点工作至夜里12点后。每天凌晨,王会把修改稿送到彭真家里,“他对送去的稿子连夜进行修改,第二天清晨就把修改后的稿子退回来了。”
这段时间里,彭真经常与众人在人民大会堂开会研究文稿直到午夜,然后在工作人员陪伴下步行回家。他一度累到发烧住院,临时注射退烧针后,便去政治局会议上汇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草案。
对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实施,邓小平赞叹道:“全国人民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蔡定剑认为,这些法律的制定,不但标志着国家大规模法制建设的开始,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中,后者包括两项重要改革: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级扩大到县级;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随着1980年和1981年县、乡换届选举,两项改革落地兑现。
2024年3月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
深意:助力一国两制
在走出“曲折道路”的1980年代初,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并首先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全国人大为此奠定了法律基础。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例,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批准《中英联合声明》,并通过《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6月,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共有委员59人,其中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委员会开始工作后,成立5个专题小组。同时在香港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召集180名香港各界人士,负责本港居民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收集港人意见。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正式实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制定《驻军法》,核心内容是:中央军事委员会要统一领导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部队;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之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之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人大对《基本法》享有制定权,其中包括了修改权。由于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决定了不可能经常修改《基本法》,其修改程序等问题上因此做了特别规定与严格限制,体现在4个方面: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修改《基本法》的提案,需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意见,才能列入人大议程;修改时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任何修改不得同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港商霍英东在1988年到1993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之后当了全国政协副主席。他力挺《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他在2003年指出,第23条立法,是全面落实《基本法》不可或缺的一环,是香港人的责任,是一国两制的深层意义所在。
在霍英东发出此言稍早以前,港商、全国人大常委曾宪梓也做出类似表述。他向社会呼吁,第23条立法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亦不可再拖。
法学家王振民当过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联办法律部部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他评价全国人大与《基本法》的关系时称:“这些权力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对特别行政区来说是根本性、长远性的大问题,因而必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亲自行使这些权力,而不得授权其他任何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决定行使。”
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对《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其中,第一次、第三次和第六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第四次是由香港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提出;第二次和第五次,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
此外,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持选举产生了九、十、十一届香港、澳门全国人大代表。两地代表分别从1998年和2000年开始,单独组团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而此前一至八届香港、澳门全国人大代表均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而由于两岸特殊的政治局势,由台湾地区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条件并不成熟。事实上,直至1975年的四届全国人大,台湾代表团才开始出现,此前虽有台湾省籍代表,但是在天津、福建代表团参加的全国人大会议。五届全国人大决定,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之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全国人大代表,其余按人口比例应选代表的名额予以保留,通过召开协商选举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公开报道显示,他们具有较强的议政履职职能和广泛的代表性。
新时代:更成熟定型的好制度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时代”首次写入报告。曾有媒体盘点,此后历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除“人民”“发展”“立法”“监督”等传统高频词外,还有“宪法修正案”“民法典”“国家安全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新热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它取代了既往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
多位法学界人士认为,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比如人格权从基础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到现在普遍关注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迫切需要立法来规范。再比如,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都将被严格规范。
2024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开篇直接点出了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危害,以及中国政府的鲜明态度。
这部白皮书的核心内容,则是2015年全国人大颁布、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在恐怖活动认定、处罚、权力运行、依法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要求的背后,是全国人大以立法回应社会治理需求的不懈努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他强调“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是一场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宁、人民幸福的斗争,一刻也不能放松。
这一批示,回应的正是当时严峻的反恐怖斗争形势。
“中国作为恐怖主义受害国,长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白皮书指出,彼时国际恐怖主义愈演愈烈,多国接连发生一系列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连续在我国多地制造一系列暴力恐怖案(事)件,严重践踏人类尊严。
一部旨在反对恐怖主义的法律,在2015年12月27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它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它制定施行之前,中国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以及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3)》、《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9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在中宣部“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汪铁民详细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工作的新进展。
他接着从七个方面细细展开:一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把实施宪法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四是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五是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六是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做好人大对外工作;七是扎实推进“四个机关”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宋锐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前提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汇聚各方面立法工作的合力。“这十年是人大代表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十年。”他最后总结道。
如今,人大代表制度已走过7个十年,未来仍将继续发挥制度根基的作用,因为,“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习近平在有关讲话中强调,“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能够有效凝聚全体人民力量一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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